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崇明法院首例!村委变成“监护人”

来源:百度新闻 发表时间:2023-04-12 12:09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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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甲之年,耳顺之路,与老伴执手扶将两鬓霜,姗姗漫步说旧事,感叹沧桑诉斜阳,这是近年来王某某与老伴晚年生活的写照。然而前不久,突如其来的意外却打乱了王某某的生活节奏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【基本案情】

王某某是本区某村的村民,年逾六旬,且患有精神疾病多年,是一级精神残疾人,之前一直由老伴盛某某照顾。今年一月,盛某某因病离世,王某某也因精神疾病病发,在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,经过治疗后,其病情稳定可出院。

王某某患有精神疾病,需要有人照顾,但是他膝下无子女,父母也已过世多年,出院后如何妥善看护、照料好这位老人,成了王某某所在村委会的一个难题。

在驻村(居)法官顾硕走访该村时,该村村委会便向她反映这个情况,询问能否将村委会指定为王某某的监护人,经法官释明法律后,村委会向法院递交了宣告王某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、指定监护人申请书。

【法理评析】

法院受理后,为保护王某某的合法权益,承办法官前往精神卫生中心了解王某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。王某某的主治医生反映,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,社会功能受损,无自制力,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
随后,承办法官又前往村里走访,向村民了解王某某的家庭关系等基本情况。经查,王某某与盛某某是原配夫妻,婚后未生育子女,王某某的父母均已过世多年。王某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,王某某的哥哥、姐姐均在本市他区生活。王某某的姐姐书面表示,因年事已高、身体欠佳,放弃监护资格。经多次询问,王某某的哥哥未就监护事宜向法院明确表态。

本案中,王某某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,不利于保护其人身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。考虑到与王某某在生活上的联系密切度、代办日常事务便利性等因素,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,法院最终指定村民委员会为王某某的监护人。

【法官提示】

根据法律规定,应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护人。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,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,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担任。

此案为崇明法院首例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的案件,是在家事审判中进行的有益探索,有力保障了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。村委会是最贴近本村村民的一级组织,最全面了解村民的基本情况。指定村委会为其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,既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,又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,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。

资料:区人民法院

编辑:陆海华

上观号作者:上海崇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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